浙江在线绍兴频道7月8日讯(记者 傅菊妹 通讯员 梁军 叶莎莎)如今,使用“苹果”产品俨然成为年轻人追求时尚的一种符号象征,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日,新昌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专偷“苹果”产品的盗窃案件,涉案的三个贵州籍“90后”青年,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大肆盗窃“苹果”产品,最后不但要把“吃”进去的”苹果”吐出来,还要因牢狱之灾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一缕黑色。
去年10月初,同为贵州老乡的严某、向某和赵某三人趁着国庆旅游的机会,从打工地温州赶到新昌游玩。路上他们发现许多同龄人用的都是“苹果”手机,而自己却只能一边眼馋,一边用着国产杂牌机。曾因盗窃于2011年坐过牢的严某越看越眼热,干脆就与同行的向某、赵某商量,去偷苹果手机,被“苹果”欲望冲昏头脑的向某与赵某都点头同意,三人一拍即合。
第二天他们来到新昌人民中路某服装店内逛,看到该店店员旁边放着一只苹果4S,随即向某就借试衣服的名义将店员支开,严某则趁机窃得该手机并迅速离开服装店,三人连夜回到了温州。但一个苹果手机毕竟不够分,赵某告诉严某、向某,在厂区旁的一家置业公司的接待大厅,那里用的就是苹果的一体机,据说那个电脑还挺贵的。
三人决定继续行窃,于去年11月初的一个凌晨翻墙进入该置业公司,偷得苹果一体机,iPad各一台。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先前在新昌的那次盗窃中,店里的摄像头已经清晰地将三人的影像录了下来,由于严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公安很快就确定了严某的身份。今年1月初的一天,还在网吧上网的严某就被民警给逮了个正着,经过审讯,严某很快就供述出了同伙向某和赵某。经鉴定,该盗窃团伙盗窃的“苹果”系列产品价值近15000元。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向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犯罪情节以及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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