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来酒店住宿,在酒店大堂门口摔了一跤。这种情况下,酒店方该不该承担一定责任?日前,越城区消保委龙山分会受理了这样一起投诉。尽管酒店方一再表示责任在消费者自己,但经过协商,酒店最终还是对此意外作了相应赔偿。
投诉人是来自北京的游客崔先生。据崔先生说,今年6月25日早上8点多,他入住绍兴市区一家酒店。可在进入酒店大堂时,他突然在门口摔了一跤。随即,崔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手腕粉碎性骨折。当时经医生初步估算,医疗费需要3万元左右。对此,崔先生认为,自己在酒店摔倒,是因为酒店大堂门口地面有积水,他据此认为,这笔医药费应该由酒店来出。
可酒店方则认为,这是消费者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他们的视频显示,当时地面上并没有积水,其摔倒属于意外事件,酒店没有任何责任。另外,他们表示崔先生赔偿要求过高,而酒店现在经营状况不佳,遂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均要求调解。
越城区消保委龙山分会工作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崔先生入住酒店,就和酒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客人支付价款,酒店方应当保证崔先生入住期间的人身安全。《消法》也规定,经营者对其场所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方对崔先生入住期间在一定范围内有必要的安全提示和危险防范义务。
经过多次调解,酒店方最终同意一次性赔付给崔先生1.5万元,崔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越城区消保委有关人员就此提醒说,类似的纠纷发生,虽然酒店有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但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样需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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