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的冯先生不久前买了一箱牛奶,喝了几罐后惊奇地发现,同一个箱子里的牛奶生产日期竟然不同。虽然牛奶都还没有过期,但冯先生开始怀疑是不是超市方故意为之。经过诸暨市消保委山下湖分会的调解,超市方表示这是由员工的失误所导致,最终退还了消费者69元的牛奶款,并补偿消费者138元。
冯先生是在诸暨市阮市镇上的一家超市买的这箱牛奶,售价为69元。购买前,他特意挑了一箱生产日期比较近的牛奶,外包装纸箱上写着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回家后,冯先生便拆开牛奶让孩子喝了几罐,可几天后他在无意中发现,其中一罐牛奶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2月18日”。他赶紧把整箱牛奶倒出来查看,结果发现里面既有6月份生产的,也有2月份生产的,超过半数的牛奶还是2月份生产的。
冯先生对此很气愤,他怀疑超市故意把2月份生产的牛奶混装进6月份生产的牛奶中,试图欺骗消费者。他随后找到超市方理论,但超市却以牛奶没过期为由不予处理。“虽然还没有过期,但是箱内外的生产日期不一样,如果自己真的不留意,再过几个月才拿出来给孩子喝,到时候大半箱牛奶就都过期了,后果就更严重了。”冯先生于是向诸暨市消保委山下湖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马上找到超市调查情况。超市负责人解释说,前段时间超市清点产品存货,有店员就将货架上的散装牛奶放进了一只包装箱内,销售人员在理货的时候没查看清楚,才将这箱牛奶卖给了冯先生。负责人表示这是工作失误导致的,事后他们已经对该批次的牛奶进行了现场盘点,没有发现有其他不同生产日期牛奶混装的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超市方首先向冯先生表达了歉意,同意退还该箱牛奶的费用,并补偿冯先生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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