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绍兴3月9日讯(记者 傅菊妹)近日,电镀污染物超标排放18.2万倍的绍兴“黑作坊”主江某,被绍兴越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今年45岁的江某是安徽金寨县人,2013年9月,他在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用了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中村的厂房,开办了一家电镀作坊,从事印花辊筒电镀镀铬生产。期间,在电镀作业过程中,他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塑料软管直接排入作坊外东侧沟渠,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直至去年7月3日,该电镀作坊被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
经绍兴市环境检测中心站监测,该电镀作坊退铬池经塑料软管向环境排放废水的总铬浓度为每升182000毫克,有毒重金属铬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82000倍;该电镀作坊清洗槽塑料软管向环境排放废水的总铬浓度为每升6.91毫克,有毒重金属铬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6.9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越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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