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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未按时归还贷款交了违约金又被扣保证金
消费者质疑:担保公司这样的行为太霸道担保公司解释:按合同办事,没有任何问题
2015年04月20日 08:47

  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却由于连续两次没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担保公司扣押了汽车。后提前还清了所有贷款,担保公司不仅要求支付违约金,还要没收履约保证金。最近,家住钱清镇的钱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消费纠纷,让他十分烦恼。

  2012年9月,钱先生按揭购买了一辆宝马X6,按揭时间为3年,每月还款19010元。2015年1月,因为资金周转不灵,钱先生只归还了1万元,想着下个月再补上。但由于各种原因,2月份他也未按时偿还当月贷款和补交1月所欠的钱。

  3月初,银行通知钱先生说,贷款已经两次未缴清,催他赶快补交欠款。过了几天,给钱先生贷款做担保的杭州担保公司也打电话来催款,钱先生承诺很快会补交欠款。

  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担保公司就把钱先生的车扣了。钱先生立刻联系担保公司,对方却说,钱先生要把所有的尾款都还清,才能取回车子。3月12日,钱先生将剩余的15万元尾款全部还给了银行。当天下午,钱先生赶到担保公司提车时,对方又提出,必须要支付尾款总额30%的违约金才能提车,也就是说钱先生还要支付给担保公司4万多元钱。

  “经过协商,我最终支付了7000元违约金,双方说好此事就算处理完毕了。”钱先生告诉记者,过了几天,自己去办理车辆后期手续,要求担保公司退还将近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对方却表示,按照规定,没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这笔履约保证金就不能退了。钱先生和担保公司协商了好几次,对方表示最多只能退5000元。

  接到钱先生反映的情况后,记者先查看了钱先生和担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第八条写明,消费者如果在分期付款期限内未按贷款银行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还款而出现还款逾期的违约行为,消费者将自愿放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支付给担保公司的违约金。

  同时,合同还规定,消费者同意在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时,由担保公司无条件地收回汽车作留置保管处理。消费者若延期交付应还贷款、保险费时,担保公司无需消费者同意即可予以垫付,垫付后,消费者除立即向担保公司偿付垫付款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另外合同还规定,如发生消费者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还款约定或违约被银行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等情况,担保公司有权与银行共同催讨,担保公司因处理相关事宜而支出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须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担保公司。

  “在我贷款买车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向我详细解释过这些合同内容,当然,我自己当时没有认真看合同,也要负一定的责任。”钱先生说,合同规定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自己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意见。

  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了这家远在杭州的担保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处理此事完全是依照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且钱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合同,那么就应该履行。“我们其实已经给了钱先生很多优惠了,但我们从来没有答应过交7000元以后就一次了断此事,是钱先生自己理解有误。最后我们站在为消费者考虑的角度,又让了一步,同意再退他5000元钱,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没有办法再退步了。”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百坤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它过于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同时,在消费者自愿承担7000元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不应该再没收履约保证金,因为被没收的保证金的金额已远远大于其给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何律师建议消费者,如果不认同担保公司的处理方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再坐下来协商处理。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记者 汤帆 实习生 黄文盈     编辑: 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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