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在运货时,离奇死亡在货梯内。死亡原因不明,究竟谁该对这起意外承担责任?搬运工李某的家属最终一纸诉状将货梯所有人方某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货梯所有人应该承担责任。
运货过程中,搬运工离奇死亡
48岁的李某是湖北人,当时在诸暨一家服装厂内做装卸工,负责厂里的拉货、搬运等工作。
去年3月31日,和平日一样,李某被公司总管派往服装加工厂房内提货。李某晚上7点多到厂房工作。当时厂房两侧有货运电梯,是自行安装的那种。李某平时装卸货都是用货梯运输,货梯没有门,只有一个一米左右高度的不锈钢护栏,货梯仅外面有按钮,所以,货梯只能装货不能坐人。
当天晚上8点左右,李某一行人开始搬运厂房内的货物。李某分三次将厂房内的货物通过货梯运下楼,自己从楼梯下来再将货物搬到货车上。搬完了两批货物后,李某再次回到厂房内装货。过了10多分钟,李某的同事听到货梯落地的声音,但久久不见李某来通知装货上车,去货梯口查看时发现,李某竟被压在货梯底部,手和头露在外面,整个身体卡在电梯升降板和电梯井之间,人已失去知觉。他们立即拨打了120呼救,当晚,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李某为意外死亡。事后,李某的家属未要求对李某尸体进行解剖,两日后,李某便被火化。
谁该对这起意外担责?
人已经死了,可究竟是怎么死的,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事后,李某的妻子想来想去,都觉得应该为丈夫的离奇死亡讨个说法,最后她一纸诉状将货梯所有人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方某赔偿李某死亡的一切损失,合计80多万元。
方某既不是这家服装厂的负责人,也不是事发当事人,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庭审中,方某认为确定死因是该起案件明确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是电梯压死的,那么受害人应是血肉模糊的,但病历中只记载了李某的伤痕,不能证明是被电梯压死的。而且电梯是租给服装厂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责任也应由服装厂承担,因为有可能是操作不当所致。因此他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经过审理,诸暨法院查明,事发电梯是方某私自安装的,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而且,方某也未尽到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及告知义务,而李某所受外伤伤痕的形状、位置与电梯下压产生的作用力相吻合,两者理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方某作为涉案电梯设备的所有人,即使已将设备出租给他人,也不能免除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和管理责任。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进入电梯井会产生的重大危险,其未对该危险加以必要注意,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因此,近日诸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确定方某就李某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另再赔偿李某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赔偿人民币935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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