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柯桥区消费者施女士向本报投诉,称不久前她在当地一家美容院连锁店办了一张充值会员卡,但最近一次她在做美容时发现,店方给她使用的美容产品和她购买后寄存在店内,并一直在使用的不一样了,她认为自己受了店方的欺骗,遂要求退卡退钱,但遭到了拒绝。
据了解,6月15日,施女士经朋友介绍,在柯桥育才路上的一家美容院连锁店办了一张充值会员卡,在美容师的介绍下,她选了一套5支装的美容套盒及护理疗程,会员价折后为6800元。此后,她陆续做了几次护理,感觉还比较满意。但7月26日,她再次来做护理时,偶然发现美容师给自己使用产品的包装与自己原先购买的不同,便向店方提出异议。店家告诉她,她买的产品在开封后只有30天保质期,现在因产品过期,已经丢弃了,本次护理用的是新开封的产品。施女士追问:“我买下的护肤品怎么连看都不让我看一眼,说丢弃就丢弃了?另外,这次用的究竟是什么产品,怎么也不征得我的同意,就不声不响地给用上了。”店家说了很多理由,但施女士感觉都很牵强。为此,她要求店方退卡退钱,但对方不肯答应,还说这是“行业正常现象”。
8月4日上午,记者陪同施女士来到这家美容店,美容店负责人邹女士解释说,施女士所购买的美容产品暂时断货,这才临时替换了其他产品。记者告诉邹女士,店方在使用临时替换产品前,应该向施女士说明情况,并征得她的同意。现在店方在施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临时替换产品,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属于合同违约。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施女士提出的退卡要求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邹女士表示愿意接受记者的调解,并吸取教训,保证今后诚信经营。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后达成一致,店方扣除施女士之前的消费,退还她预付款4300元。施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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