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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承重墙将影响房屋再交易
  各方热议

  草案部分细化规定落实较难

  在昨天的审议上,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也对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质疑和修改意见。同时,有法务人士表示,条例中细化的相关规定,可能其威慑作用大于实际效果,很难在操作过程中得以落实。

  改变房屋结构难以勘察

  21世纪不动产锐丰加盟店交易管理部总监谢先生告诉记者,在此之前相关行政部门并未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予以限制,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也并没有相关部门对交易房源的现状进行勘察、审核。“我认为,即使《修订草案》公布后,相关部门也没有这么大的人力、物力对房源现状进行勘察,因此在登记中这一限制很难起到实际作用。”谢先生告诉记者,最有可能的实施方式,就是赋予物业公司等相关机构一定权利,在发现有人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时,向相关机构申诉或投诉,经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初始登记需核准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明确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初始登记时,房产状况完全由开发商一方说了算,难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建议增加规定,登记机构需通过房地产部门核准信息后,才能在登记簿中确认。

  “我们的《修订草案》调整对象非常大,管理者如果简化工作程序,比如新房登记应该由开发商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很多工作量。”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孙家康说。

  关于登记机构先行赔钱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张载养指出,《物权法》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机构先行赔偿的原则,登记错误,只要错误已是既成事实,即便登记机构没有过错,也应该先赔了受害人再说。

  但是,条例修订草案却提出:“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房地产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张载养说,上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潜台词即只是因为房地产登记机构出了错,造成产权人损失,才须赔偿。实际上,这是减轻了登记机构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冲突,地方性法规能否作这样规定,尚需审议。但无论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都应是房地产登记立法的终极目的。

  恶意补证难以根本遏止

  据谢先生介绍,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恶意补证,一房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针对“恶意补证,一房多卖”的现象,《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即便是登报声明,也难以实际遏制恶意补证的行为。”谢先生表示。事实上,房地产登记的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房地产登记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非专业”的广大业主明显处于“登记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更需要依法保障。该《修订草案》的颁布,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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