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厂商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成了消费领域的一颗毒瘤,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年6月以来,本报对苹果公司在向我国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的现象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部分省市的消费者组织和法律专家先后两次对苹果公司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然而,时至今日,苹果公司仍未对其霸王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消协组织2012年受理苹果公司产品投诉2170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25.6%。近日,在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和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就苹果公司“霸王现象”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
霸王条款为何难禁
中国消费者报:我国并不缺乏打击霸王条款的相关法律,为什么霸王条款仍然屡禁不绝?
施杰:我觉得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垄断。垄断的资源、垄断的企业、垄断的产品等使得消费者没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时霸王条款就出来了。
其次,服务合同复杂难懂,霸王条款不易被发现,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很多商家在服务条款中设置的专业法律术语别说一般消费者看不明白,就连专业人士看起来都会头晕。以房产企业为例,有的企业将购房条款设置成厚厚一本,看似已经把所有问题都给消费者解释清楚,但实际上却是有意混淆一些概念。针对这种现象,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帮助其拟定一个规范性的合同文本,另一方面商家在设置条款时也要自我规范,将条款简单化、通俗化,做到跟消费者能真正“对上话”。
第三,许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强。由于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往往放弃维权,这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商家更热衷于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因此,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肆意侵权终要受惩罚
中国消费者报:关于苹果公司售后服务合同部分条款涉嫌霸王条款的新闻曾在去年引起很大轰动。据我们调查,苹果公司所设置的格式条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是有区别的,相较于国外消费者,苹果公司更加无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为什么会出现条款“内外有别”的现象?
施杰:这一方面与国内外消费环境不同有关,另一方面还是与我国多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有关。
由于苹果公司的产品有其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很有竞争力,使得消费者就算知道其服务条款存在不公平现象仍然愿意购买其产品,这就给商家以可乘之机。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有相关组织介入。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不少消费者组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中消协对苹果公司霸王条款的点评,这对那些无视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来说是一种警示。
我还要重申的一点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企业才会更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想说,产品有竞争力的强势企业也不能太骄傲,在设置格式条款的时候应该做到更公平合理,否则最终还是会受到消费者的惩罚。
邓辉:不同的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有区别的,某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较低,企业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会提供过高的保护条件。
苹果公司在中国实行霸气十足的格式条款,它很可能是做过法律风险评估的,它考虑到中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不是很健全,消费者为数众多且比较分散,消费者维权意识还不够强,即便有个别消费者维权成功,所获得的法律救济的力度也很小,企业赔偿数额也很少。苹果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