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接到读者赵先生电话。赵先生想通过自家的维权事例,告诉大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根据相关法规理直气壮地维权,决不能忍气吞声,任人宰割。
赵先生于2010年8月在一家游泳馆买了一张100次的不记名游泳年卡,游了40次后,由于妻子患病,就没再去。前几天,赵先生又去游泳,可馆方人员说,这张卡早已过期,不能用了,卡的背面印有有效期12个月的字样。于是回家后,赵先生立即上网查询,找到了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以及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指引》,打印后立即赶到游泳馆。当赵先生递上游泳卡准备换钥匙牌时,馆方人员说此卡过期了,不能使用。赵先生掏出打印好的文本请馆方人员过目并对馆方人员说,如果你们非要说我的卡过期了,我就到工商局投诉你们。馆方人员立即点头哈腰,给赵先生道歉,说前台的服务员是新来的不懂规矩,请赵先生原谅。
其实,馆方的人员对于国家、本市的关于预付费卡的规定都心知肚明,了如指掌。在营业中,无良经营者发现许多顾客挺好糊弄的,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怕事,三是不好意思,四是不愿意挑起纠纷。所以,他们才会有恃无恐地耍起“霸王条款”,能蒙一个算一个。只要消费者敢于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良商家就无空子可钻,无不义之财可取。
这正是:霸王条款连环套,设局使计把钱捞。唯有法规都记牢,依法维权把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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