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开展了对包括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贝因美、富仕兰在内的多家知名外资奶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有证据表明,上述企业已涉嫌存在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联想起年初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两大酒业巨头作出的纵向垄断处罚。“纵向垄断”这一名词一再进入公众视野,不得不引发我们对这一垄断形式作新的审视和思考。
何为纵向垄断?
众所周知,垄断指的是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横向垄断指的是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联盟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宽带接入垄断之争。
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即生产商利用自己在该行业内的某种优势地位,通过固定或限定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价格或利润或回扣的方式,来实现操纵产品价格的行为,又称为纵向价格垄断。
通过本次发改委对外资品牌奶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显示,部分外资奶粉企业品牌可能正是利用中国2008年奶粉行业“三聚氰胺”事件所带来的己方品牌所产生的消费者信任度、不可替代性等优势地位,以限制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价格的方式抬高奶粉售价。如果这一调查结果属实,相关奶粉企业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并面临法律制裁。
具有更大隐蔽性
相比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又称为“隐性垄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后的五年内所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几乎都是对横向垄断的调查,但这并不代表纵向垄断的危害性不高,相比横向垄断来讲,纵向垄断的危害性表现出普遍性和连锁性两大特征。
纵向垄断在我国当前市场内存在较为普遍。在汽车、日化、烟酒、服装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内,生产商对下游经销商的价格控制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性行为。打个比方,各位读者可能都有在网上购物的经历,可能你会发现,某件完全相同的产品,在北京某经销商处只卖100元,但在上海某经销商处却需300元,但北京的经销商可能会告知你该产品没有吊牌,因为他是在违反生产商的规定跨区域销售货物即所谓“串货”,所以他不需遵守生产商的限价规定,也就是为什么他的商品比其他经销商便宜的原因。
纵向垄断的层级行为模式会导致在市场内产生连锁反应。一是会减弱同一行业内不同品牌或企业之间的竞争,减少生产商之间通过竞争降低成本和价格的可能性;二是会减弱同一产业或品牌的经销商之间的内部竞争,减少经销商降低价格的动力和可能性,甚至于不遵守这一规则的经销商会遭到剔除和报复;三是会以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垄断通谋来损害消费者权益,在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之间形成的价格让步最终转嫁由消费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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