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绍兴县柯桥一家装饰服务公司,负责其位于柯桥大坂风情的房屋装修,并支付了5000元作为装修设计款的订金。并约定等装修合作进行后,装修设计款的订金将被用作支付装修款。
过了个把月时间,装修公司告诉王先生,装修设计工作已完成,约请王先生就装修服务合作事宜进行最后协商。在协商中,装修公司提出装修工作完成后,王先生须支付90%的装修款,另外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质期过后再支付。而王先生认为,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太少了,要求用总款额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最后由于双方未能就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达成一致,致使最终的服务未能继续。如此,装修公司认为王先生违约在先,要没收其支付的订金。而王先生则认为,违约是因为双方协商问题出现不同意见产生,且装修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房屋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公司没收订金的做法欠妥,遂要求装修公司返还部分订金。在与装修公司协商未果后,王先生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绍兴县消保委柯桥分会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相关的调查工作。王先生认为,“我的本意是想继续与装修公司合作的,但现在双方出现了分歧,也不能说是我单方面违约”。“再说了,这个订金到底是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定”字,还有待商榷”。装修公司则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但当初谈合作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如合作继续进行,这个订金将抵作装修款,如果合作无法正常进行,这个订金要用作赔偿公司损失之用。而且,装修公司接到此业务后,已经派了相关人员进行了前期的勘察设计,因此,公司认为没收王先生的订金是合理的。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陈述后,工作人员给出了两条意见:一是双方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并没有书面的协议,只是口头上的承诺,故此“订金”很难作为合同法意义上的“定金”。二是装修公司在进行相关工作后,并没有给王先生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故装修公司要求没收王先生的设计订金的做法欠妥,同时,王先生也应适当支付费用,以弥补装修公司相应人员的工资。
经协商,装修公司最终同意退还订金的80%即4000元给王先生。
近年来,广大房主往往会因工作原因将住房装修工作交付装修公司,在这过程中却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忽视了正式服务合同的签订,服务内容也只作口头上的简单交流。为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装修业主,为确保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在寻求与装修公司合作时,要及时签订相关的合同,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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