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为了方便员工,往往会以提货券代替实物发放福利,而在提货券上,一般都会有一个提货期限。过了提货期限的提货券,你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找商家要求继续使用?近日,市民赵女士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而且,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赵女士有一张价值200元的粽子提货券,提货券上注明的提货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前。但等她最近发现这张券时,已经过了上面注明的提货日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赵女士拿着提货券来到该蛋糕店,果然被告知不能提货。
“提货券是当时我花现金购买用于送人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提货,如果商家以过期为由就这么作废并不合理,我要求继续使用。”在与商家协商不成后,赵女士拨打了12315寻求帮助。
最终,在县消保委柯桥分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蛋糕店同意赵女士可以在柯桥或绍兴市区的连锁店换购同价值的商品。
县消保委柯桥分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提货券实际上相当于有价证券,是先付款后提货的。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提货,经营者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例如保存费,但若经营者主张提货券过期作废,则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涉嫌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慎重购买商品提货券,特别是具有特定指向物且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例如月饼、水产等季节性或鲜活性商品,一旦购得应尽早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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