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多万买来一个农贸市场的摊位,没想到后来居然变成了1/3个摊位。100多位摊位投资人找到绍兴创世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对绍兴市镜湖农贸市场摊位出租操作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讨个说法。
市民投诉:买的一个摊位变成了1/3个摊位
前天下午,记者接到报料后赶到位于市区迪荡世茂的绍兴创世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创世房产”),现场十分混乱,不断有投资者赶来讨说法。
“买摊位的时候营销人员说市场内总共有近150个摊位,可现在才知道自己花一个摊位的钱只买到了1/3个摊位。”市民罗女士说,她买的是一个蔬菜摊位,价格是6万元。当时是先付钱后签合同,她的理解就是她租的是整一个蔬菜摊位20年的使用权。可不久前她才得到消息,她这笔钱买的只是三分之一个摊位。“原本说市场内总共只有147个摊位,现在却变成了470多个摊位。”罗女士认为出卖方有欺诈嫌疑。
蔡先生也是镜湖农贸市场的投资者。蔡先生说,他总共买了4个摊位,两个肉类摊,两个蔬菜摊。肉摊15.5万元/个,蔬菜7.5万元/个,总共支付了40多万。可到市场公告贴出来他才知道,147个摊位变成了470多个摊位。“当初面积也没说,只说一个摊位,我们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整个肉类摊位,现在告诉我要和旁边的两个加起来才合并成一个,这样,我要花三个摊位的钱才能买下一个摊位。”蔡先生直喊自己上当受骗了。“大家都按常规理解,一个摊位么就是一个独立的经营摊位。”
前天现场,向记者反映类似遭遇的市民有很多,大家纷纷投诉“创世房产”,认为对方的合同有问题。
记者调查:经营摊位存在“分拆”事实
那么,房产营销公司的操作究竟是否违规?昨天记者就此找到了这家“创世房产”。
“我们市场运作都是按照摊位标号来操作的。”该公司董事长曹聂耳表示,他们公司是代理公司和市场管理公司,他介绍,镜湖农贸市场总投资价是4500万元,按照20年的经营权计算,相当于每年225万元的投资额,而市场总共可容纳150个经营户,相当于每个经营户的摊位平均价格是30万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经营户的摊位拆分成3个小摊位,这样就可以把总价降下来,每个小摊位以10万、6万等不同价格进行出租。”曹聂耳说,150个经营摊位拆分后就相当于有400多个摊位了,因为经营摊位分为肉类、蔬菜类、水产类等不同类别,价格有高低,但一般3个小摊位平均总价都在30万左右。他表示,实际操作中也有可能是6个摊位合并成1个经营户的。
“我们的合同上都是写得很清楚的。”他说,这些投资者是把自己购买的摊位理解成了“经营户摊位”,但合同没这么说。他表示,双方若有纠纷首先得按照合同办事,若合同有问题可以走法律途径。
而在双方合同中,记者看到确实有这么一条:“根据农贸市场规划,应以单个经营户为单位对外招租,所得租金按组成经营户的各摊位平均分配(经营户划分参见附件)”。而附件右上角确有表示,经营户147个,摊位数量478个,意味着一个经营户可以拥有多个摊位。
律师观点:营销行为有瑕疵
对这样一份合同认识上的分歧,责任方究竟在谁?“从法律角度看,合同应该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昨天,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何百坤律师认为,合同没问题,但如投资者所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营销公司行为有瑕疵。
“电话营销是现在很多商铺、摊位投资中惯用的模式。”该律师认为,双方之所以对“摊位”和“经营户”概念产生混淆,和营销过程中的介绍故意偷换概念有一定关系。比如把普通大众理解的摊位介绍成经营户,再把经营户肢解成摊位。因此,营销人员对投资者介绍时应该给出比较详尽、与实际经营状况相一致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是让人产生误解的说明。
“而从投资者来讲,签合同时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出让方做出相应解释。”何律师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是以合同为准的,有可能一些素质差的营销员会有意对投资标的物做出不明确或产生误解的说明,但作为投资者对合同有些条款应该进行审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摊位和经营户数量不对等时,可以要求做出解释。
“然而农贸市场的问题毕竟关系到民生,市场委托管理公司进行操作,损害了摊位经营户的利益,成本一高菜价也高,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该律师认为,从合同来看这实际上是从“炒房产”延伸到了“炒市场”,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关注这个问题,监管这些所谓的转让行为,不让老百姓菜篮子因此受到损害。
律师观点:营销行为有瑕疵
对这样一份合同认识上的分歧,责任方究竟在谁?“从法律角度看,合同应该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昨天,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何百坤律师认为,合同没问题,但如投资者所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营销公司行为有瑕疵。
“电话营销是现在很多商铺、摊位投资中惯用的模式。”该律师认为,双方之所以对“摊位”和“经营户”概念产生混淆,和营销过程中的介绍故意偷换概念有一定关系。比如把普通大众理解的摊位介绍成经营户,再把经营户肢解成摊位。因此,营销人员对投资者介绍时应该给出比较详尽、与实际经营状况相一致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是让人产生误解的说明。
“而从投资者来讲,签合同时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出让方做出相应解释。”何律师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是以合同为准的,有可能一些素质差的营销员会有意对投资标的物做出不明确或产生误解的说明,但作为投资者对合同有些条款应该进行审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摊位和经营户数量不对等时,可以要求做出解释。
“然而农贸市场的问题毕竟关系到民生,市场委托管理公司进行操作,损害了摊位经营户的利益,成本一高菜价也高,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该律师认为,从合同来看这实际上是从“炒房产”延伸到了“炒市场”,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关注这个问题,监管这些所谓的转让行为,不让老百姓菜篮子因此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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