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田某通过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的网站选购了一款摩托车,并按规定先支付了运费,之后卖家便杳无音讯。由于无法找到实际的卖家,田某遂以不能提供经营者姓名,致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由将搜斗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搜斗士公司旗下的马可波罗网成立于2006年,以“精确采购的搜索引擎”闻名。2013年8月,田某通过该网站看到了一条文字广告“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他点击该文字广告后,进入了一个销售摩托车的网站,并选中了一款本田的摩托车。随后,他与该网站的营业部联系,表示愿意购买该摩托车,并按规定预付了300元的运费,余款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结清。但田某称,数日过去自己并未收到摩托车,也与卖家失去联系。
搜斗士公司认为,网站对所有访问和使用该网站的用户尽到了警醒、告知等义务,并对免责事由进行了提醒。该网站并不存在田某所称的“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的文字广告链接,更不用说“广告发布者”,因此田某的经济损失与该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田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上诉。田某认为搜斗士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搜斗士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首先,田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购买合同的最终履行结果,即田某所主张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其次,搜斗士公司已在网站中尽到了警示、告知的义务,且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的还是一种平台或者通道服务,不具备对网络上大量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查的能力,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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