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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马律师”受邻里敬佩
2015年01月28日 08:33

  “马师傅,我父亲74岁,在人身伤害中能不能有误工赔偿?”“只要受害人在受害前有实际收入,不论年纪大小,都应得到误工赔偿。”马桂星说。近日,记者来到齐贤镇迎驾桥社区马桂星的家,他正翻出法律条文,为前来咨询的人分析法律事务。他身后的书架上,密密麻麻地摆放着《法律法规全书》《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全书》《行政诉讼原告论》等书籍。

  马桂星今年68岁,平日里是迎驾桥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的管理员,每天一早他都要来到老年活动中心,打扫卫生,烧水泡茶。他虽不是科班出身,却在退休后自学法律,帮百姓调解纠纷、诉讼维权。一旦有案件在手,马桂星就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从了解事情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到整理材料和思路,有时要花上好几天时间。这个时候,老年活动中心的管理,马桂星就只好“全权委托”妻子代劳。

  为居民争得护理费赔偿

  前段时间,市民蒋美娟女士的家人找到马桂星,希望他出手帮助蒋美娟维权。蒋美娟去年不幸遭遇了一场车祸,开庭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原告和被告在受害人陪护时间的认定上有了不一致的看法。

  马桂星说:“被告是一家国营大公司,他们认为按照自己的行业规定,受害人的陪护费只有住院期间才可以计算。而蒋美娟因为考虑到春节前后不宜在医院的习俗,早早地出了院。我提前做好了功课,当庭理直气壮地提出,行规要服从法规,法规明确规定陪护时间是以受害人的自理能力为标准的,与住院还是在家治疗无关。”

  随后,马桂星亲自陪着蒋美娟到了绍兴文理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表明,蒋美娟仍处于无自理能力的阶段。如此一来,蒋美娟便能按照实际的自理能力,结算到应得的陪护费用,这让蒋美娟一家感激不已。

  为物业公司洗清冤屈

  去年10月,马桂星家旁边的一名小区保安在聚会中饮酒过量,发生了意外死亡。死者家属悲痛之余,情绪十分激动,他们找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做出赔偿,甚至组织亲戚朋友到物业办公室哭闹。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在上班时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对此也吃不准,就来请教马桂星。马桂星认为,构成工伤死亡,必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要件。而当事人的死亡是由于在小区外小吃店饮酒过量造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必备条件,显然不能认定工伤死亡。

  随后,马桂星来到了物业办公室,耐心地向死者家属解释法律对于工伤的相关规定。马桂星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让死者家属认识到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是错误的。最后,经过马桂星的劝说,死者家属停止了过激的行为。

  不听老马话,输了官司又赔钱

  去年夏天,马桂星的邻居胡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他人。胡先生已和对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对方也已经如数付了钱。可就在要过户办手续前,胡先生觉得自己出的价低了,便宜了对方,于是就提出要加价,否则就不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方提出,如果胡先生不肯办手续,就要打官司。

  胡先生对法律知识是一窍不通,但一想到有个平时经常帮人维权的邻居,他就“有了底气”。没想到,马桂星听胡先生说完事情原委后,只是摇摇头。原来,马桂星并没有为胡先生想出什么好办法,反而是劝胡先生要信守协议,告知胡先生“出卖方违约提价是违法的,为这样的事情打官司,必定要输”。

  胡先生对马桂星的一番话并不认可,还是去打了官司。官司打完,胡先生不光没有赢官司,还因为合同违约损失了一笔钱。这件事悄悄地在邻里间传开了,大家对马桂星都心生敬佩。

来源: 柯桥日报     作者: 记者 张影     编辑: 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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