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绍兴市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老总,2012年3月,陈女士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底,虽然合同期未满,而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将陈女士辞退了。
经过协商,公司给陈女士结清了工资,支付给陈女士1.5万元款项,并注明“一次性补发工资”。经人提醒,陈女士发现,公司将她辞退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于是,陈女士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请求被驳回。
法院定夺双方权益
陈女士不服裁决,便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上,李某代理律师辩称,1.5万元其实包含了经济补偿金,是由于财务工作失误,错打成“一次性补发工资”,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去年12月2日,经过审理,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定,李某公司支付陈女士经济赔偿金6000元,限期30日内支付。
收到判决书后,陈女士心里踏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然而,直到今年3月,陈女士不但没有等来赔偿金,还等来了一纸诉状:李某公司将陈女士告了,理由有点“玄乎”,说陈女士“不当得利”,要求她退还1.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竟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
昨日,李某的代理律师和陈女士再次对簿公堂,案件审理进入了白热化状态。双方围绕这1.5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某的代表律师认为,公司已经付清了工资,只是在工资结算清单时错将1.5万元打成“一次性补发工资”,而不是陈女士应得的工资,希望她归还这笔“不当得利”。
“这明显是在歪曲事实!我和公司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表里也写明这是‘补发工资’,这些工资是我应得的,怎么会是‘不当得利’?”陈女士当庭驳斥,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工资结算清单与劳动合同等证据。“按照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还要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到现在还没有给我。”陈女士认为,除了她应得的1.5万补发工资,公司还应支付她经济补偿金。
何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昨日,此案并没有当庭审判。主审法官周国鑫表示,这几年,因为支付方式多样化,生活中涉及“不当得利”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多的有几百万,少的几千元。
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其核心事实是这1.5万元究竟是属于谁的钱。“根据陈女士提交的证据,工资总结算表上明确注明,这笔钱是‘一次性补发工资’,那么这笔钱就属于陈女士合法所得。”周法官表示,法律要用证据说话,1.5万元是企业主动发放的,假设这笔钱当时已经包括了补偿金,那也应该做出具体说明,而不是乱立名目。
同时,陈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合法权益。法庭接下去将对陈女士具体的劳动年限和工资进行核实,计算具体数据,再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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