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8时许,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里谷社村江某开的小店内有大量来源不明的黄酒,遂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12时30分许,张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了解,38岁的张某,系安徽省五河县武桥镇老张村农民,从事驾驶员工作。44岁的江某,系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江集村人。浙江绍兴某黄酒公司将车间和仓库之间生产、储存各品种、年份的酒的运输任务外包给徐某,由徐某组织车队按公司的运输单子及要求将不同品种、数量、年份的黄酒接到各个车间和仓库。2010年起,张某经人介绍自带车辆成为该车队驾驶员。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在给该黄酒公司运酒期间,趁公司员工装卸黄酒不注意时,采用每次窃取1-2坛酒后藏匿于其车辆副驾驶室随车带离的手段实施盗窃,先后共窃取公司各类坛装酒38坛,共计价值人民币89970.9元。窃后,张某于2014年3月至5月间将该38坛黄酒以每坛人民币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给江某,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6月23日,张某与江某双双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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