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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时你侬我侬 分手后锱铢必较
2015年05月11日 09:03

  情到浓时,什么都好说,请吃饭,互送小礼物,甚至大额金钱往来,但一旦分手,这些钱怎么算?问题来了。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对曾经的小情侣,男方在买房时,因钱不够,女方汇了一笔钱给男方。后来双方分手了,男方却不肯还钱。法庭一审判决,男方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女方。

  上虞人阿峰,在外地的一所大学当辅导员,几年前与学生小芬谈起了恋爱。小芬毕业后,去了杭州工作。2011年,阿峰看上了绍兴柯桥的一处房产,打算用作投资,可由于钱不够,他向小芬借钱。这年1月28日,小芬通过银行给阿峰汇过来20.6万余元。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一对小情侣最终还是分了手。

  分手后,小芬多次向阿峰提出归还该款项的要求,但都被阿峰以手头拮据和以前双方有别的共同投资还未分割清钱款等理由进行搪塞。无奈之下,2012年底,小芬将阿峰告上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庭审中,阿峰认可小芬向其汇款的事实,但却不认为是借款,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后法院判决认为仅凭汇款凭证尚不能证明双方借款合同,驳回了小芬以借款为理由起诉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小芬以阿峰无任何理由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将阿峰告上上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峰立即归还款项,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4886.82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日),以上合计金额261600.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因阿峰买房所需,小芬向其账户汇入数额较大的款项,按照一般理解,乃是基于双方的情侣关系,以及今后步入婚姻殿堂为前提。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例,阿峰取得上述款项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继续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判决:男方返还女方206714元,并以该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的利息。

来源: 绍兴晚报     作者: 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屈继伟     编辑: 王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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