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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刑责难逃
2015年05月13日 08:54

  记者昨天获悉,由绍兴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修订的《绍兴市移送和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

  据绍兴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已经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与旧版相比,新办法主要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方面,明确了“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逃匿后的欠薪事实认定及工程或业务分包的欠薪责任主体三方面内容。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是指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业内人士解析,“在过去执法过程中,存在用人单位在人力社保部门书面通知其配合调查或者配合协商后,以未收悉为由证明自己不存在逃匿行为。现在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欠薪行为人能够收悉,一旦对方不配合调查,就可以直接认定其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逃匿后的欠薪事实认定”是指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作为拖欠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资支付方面的证据材料,那么对劳动者的笔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认定其拒不支付的证据。避免有些负责人自己逃匿了,造成证据无法取得而无法实施移送。”

  此外,新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工程或业务分包的欠薪责任主体。该负责人表示:“分包、转包甚至多次分、转的情形是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办法中规定,企业将工程或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企业,由企业监督其支付,使企业不能以已支付款项为由而推脱责任。同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单位或个人,形成双重监督。

  该负责人还表示,随着新办法的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正在进一步完善。

来源: 绍兴日报     作者: 裘玮 通讯员 王星     编辑: 王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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