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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20-04-30 09:46:37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金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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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下午,在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以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了《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绍兴市获得立法权以来首次提请人代会审议实体性地方法规,而该条例出台后,也成为了全省设区市第一部专门针对村庄规划建设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为何要专门对村庄规划建设进行地方立法?“近年来,通过规划引领、环境整治和农居改善,农村建设秩序、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但也不同程度存在村庄规划质量不高、村庄建设缺乏设计、环境风貌管控不严等问题。”绍兴市人大代表、柯桥区规划设计院院长施明朗表示,村庄规划和建设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小康目标实现,也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绍兴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于是,在去年1月中旬召开的绍兴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施明朗等2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立法的议案》。

  据了解,该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一条,从绍兴实际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客观地梳理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较为科学地明确了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以规划为重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基本思路。同时,为让立法内容更“接地气”,在法规元素上,《条例》全面总结了绍兴市实施“千万工程”十六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实施“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五星3A”村创建等工作的成果,积极吸收提升农村环境面貌、农村生活品质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便利性方面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使条例体现绍兴元素、彰显绍兴特色。

  为切实杜绝“三不管”的情况,《条例》首先明确了其适用于对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进行规划和建设活动。同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

  针对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不突出的薄弱环节,《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和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要求,专门点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条例》重点明确的还有关于村庄的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规划制定上,主要涉及编制对象、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的公布和修改,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规划实施上,侧重于村庄设计、集约用地、建设规划许可和监管等。

  值得一提的是,就涉及村级经济命脉之一的建设用地问题,《条例》中明确,村庄建设应当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加强用地保障。此外,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此次《条例》制定遵循的“八字”原则。去年三月,由绍兴市人大和市政府联合成立的“双组长”制起草领导小组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双轨运行”:一方面,绍兴市人大常委会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人大系统关于村庄规划建设情况的调研活动;另一方面,绍兴市政府有关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同时抓紧起草《条例(草案)》初稿。

  在审议期间,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轮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各县(市、区)和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此外,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绍兴市人大常委会还分层次、分门类、分人群,共召开各类座谈会和论证会20余场,当面听取意见的人数达1000余人次,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900余份,征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 

  “立法护航乡村振兴既可以回应农民关切,满足村庄发展实际需求,也是绍兴市人大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工作的具体行动”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既可以为村庄规划建设打破瓶颈补齐短板,还对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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