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同在菜场摆摊的相邻摊主为4元钱产生纠纷,口舌之争不过瘾后又引发互殴,由此付出更大代价。18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4000元。
原告吴某和被告施某均在本地一家菜场摆摊卖干货,两家摊位相邻。去年9月中旬的一天,施某照常在菜场摆摊,当时他正与旁人在聊天,有一名顾客拿了一包干货前来询问价格。后来这名顾客付了两包的价格总共4元钱给施某,施某顺手就把钱装进盒子里,继续与人聊天。这时,在他隔壁摆摊的吴某走到他摊位前,指责他拿了自己的货卖给顾客(两家的干货挨得很近),两人由此发生争执。争执中,施某把吴某推着撞到一根柱子上,造成吴某受伤。吴某随后报警。
今年1月,吴某将施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施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两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施某赔偿给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原告吴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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