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市饮用水商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了修订后的《宁波市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桶装水存在瑕疵,商家除免去该桶水的价款外,应另外赠送两桶同品牌水作为补偿,并免费为消费者清洗一次饮水机。
原《宁波市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办法》是在2009年7月1日制定实施的,当时属全国首例,该“办法”实施三年中,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因饮用水消费争议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反映都很好,但在实践中随着行业形势快速变化,该“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和明确。为此,市消保委在2012年12月份与饮用水商会商议后,双方经三个月的努力,几易其稿,形成了现在这个办法。
原“办法”为13条,现办法为14条,增加的内容为第六条,旨在处理争议中突出诚实信用。与原“办法”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一、水应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办法”第九条用四款的形式,对三种不同的消费争议作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兼顾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第十条针对水质量发生争议需测定水质时的处理办法,这里应指出的是举证责任。经营者如提供不出无过错证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原“办法”表述得更加明确。
三、将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处理列入市消保委的信用管理。
四、修改后的“办法”在文字表述上要更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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