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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奶粉涉嫌“纵向垄断” 具有更大隐蔽性
sx.zjol.com.cn  2013年07月17日  绍兴频道

 

  防治不应止于约谈

  从目前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的监管和处罚来看,相关部门采用的主要方式还是对涉案企业进行“约谈”的软处理,如果企业予以整改,则可免于处罚,而动真格进行罚款处罚的少之又少。从市场体制下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这无疑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对违法企业予以依法制裁,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规范市场秩序。

  进一步来讲,罚款并非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风气,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有区分、层级化的规范体系:一是对于在行业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一旦形成纵向垄断行为要予以严格处罚,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对于行业内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力量但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对其实施的纵向操控行为进行审慎的调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时制止、排除侵害为主,防止该行为进一步在行业内形成连锁效应;三是对于尚未形成规模化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要及时予以教育和引导,以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合法、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

  朝阳区法院张三石

  延伸阅读

  纵向垄断首个案例

  我国于2008年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该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该条规定明确定义并禁止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

  中国在反垄断法实施后首例针对纵向垄断作出的执法案例是2013年年初对茅台和五粮液两大酒业巨头所作出的反垄断处罚。2012年末,为避免销售商之间的低价出售,茅台对12省市区的18家经销商进行了处罚;五粮液也对11省市的14家涉嫌低价跨区违规销售的经销商开出罚单。在此次执法中,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执法机关采用“合理分析”的方法,即在企业存在限定转售价格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估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即该行为是否达到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最终认定,从茅台、五粮液在行业内的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消费者忠诚度高等因素看,其所限定产品最低销售价格的行为达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两企业构成纵向垄断,对茅台和五粮液分别开出了2.47亿元和2.02亿元的罚单,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的执法提供了较为明晰的规则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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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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