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绍兴频道 > 资讯 > 国内 正文
十八大以来政法综治部门推进平安建设综述
2014年11月04日 09:01
  平安中国,关乎人民的安居乐业,关乎社会的安定有序,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综治战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下大气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打击犯罪、维护稳定,高起点高水平推进平安建设

  “群众看平安,首先看治安。”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

 

  面对百姓期待,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以及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牢固树立“大平安”理念,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一系列会议对建设平安中国作出了重要部署,为从更高层次上推进平安建设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

  针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组织开展了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打击电信诈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扫毒害保平安等一系列打击整治行动,成功侦办了“3·19”湄公河特大跨国贩毒案、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近年来,社会人员流动性逐渐增强,犯罪行为跨区域特点日益突出。为适应新形势,环首都七省区市、东北地区、西北地区、泛西南、长三角地区、中部五省、泛珠三角地区建立多地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治安防控区域协作机制,大大增强了防控整体实效。

  随着平安建设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地方党政领导用稳定“第一责任”来保障发展“第一要务”。随着“平安社区”“平安乡镇”“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一个积小安为大安、以基层平安保全国平安的格局正在形成。

  化解矛盾、真心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维护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努力建设平安中国。

  作为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地大力推进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把为群众办事的窗口集中起来,把承担基层服务管理的多个中心整合起来,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各地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紧紧依靠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情况、化解矛盾、提供服务、解决问题,真正使平台服务覆盖到每家每户,成为基层平安建设的一大亮点。“人在网中走,事在格中办。”如今,网格化管理不仅由东部地区发展到西藏拉萨市等西部地区,而且正逐步往农村地区推广。

  “‘救火’重在及时,‘防火’重在平时。”为构筑基层“防火墙”,各地着力健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体系,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正成为各地化解矛盾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大法宝,由“和稀泥”到“依法解决”的矛盾化解方式越来越受欢迎。

  与此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创新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资关系等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

  善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平安建设成果

  法治,是推进平安建设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综治战线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为解决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网络谣言、暴恐犯罪等百姓最关注的问题,政法机关打出“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拳”——

  2013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去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有关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作出明确规定。随后,政法机关依法及时处理了海南、河南、云南等地发生的性侵害女童案,严惩了犯罪分子。

  没有法治,平安只会是“空中楼阁”。只有及时把平安建设中的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立法或制度规定,才能为巩固平安创建成果,夯实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

0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筱应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绍兴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的电头。

看绍兴新闻,关注浙江在线绍兴频道微信
相关阅读
  • “双十一”消费警示

    “双十一秒杀”、“双十一提前低价”、“双十一特价卖场”……这两天各大网站上有关“双十一”的促销优惠一波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