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法律工作者代为打官司,是信任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人品,但有的法律工作者却辜负了这种信任。昨天,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此案中,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打完官司拿到调解书后,竟私刻公章改动判决书中的赔偿数额,将应该判给当事人的赔偿款,硬生生地抽走一部分。
余某是四川省三台县人,是该县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去年6月份,同为四川三台县的王某,经老乡介绍与余某结识。听说余某经常为老乡打官司,王某想起自己在2012年9月碰到的一起交通事故,因为不懂法律,迟迟没有解决。于是,王某便全权委托余某为自己打这起交通事故官司。双方约定,余某收取王某诉讼标的25%作为代理费。
王某的官司很快就有了眉目。去年8月份,柯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进行了调解。根据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被告尚需赔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21450元。由于是特别授权代理,余某帮王某代领了调解书和21450元赔款。
王某拿到调解书后觉得赔偿款偏少,于是与被告方联系。谁知被告却告诉王某,他早已将21450元赔偿款打到了法院指定的账号。但王某看了下调解书,上面写着的赔偿款明明是11450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某又来到法院核实,结果法院调出的那份调解书与王某拿到的调解书金额有出入,一个是11450元,一个是21450元。很显然,王某拿到的调解书被人动了手脚。
很快,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事情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余某嫌收代理费来钱太慢,便私刻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印章,将王某原调解书上的赔付金额由21450元改为11450元。加上收取的代理费,余某实际付给王某的赔偿款只有9450元。
其实,余某并不是第一次私刻印章更改判决书获利,此前在杭州萧山区,余某也曾在代理民事诉讼后,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做手脚。但很多委托他代理诉讼的老乡并没有发现这一破绽。基于这一事实,上周,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余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官告诉记者,法律工作者是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法律服务人员,按规定,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权限内代理民事诉讼,收取代理费。很多不懂法律的外来务工者,认为律师收取的代理费较高,在遭遇劳动纠纷或民事纠纷时,图省事和便宜,便通过老乡找到法律工作者给自己打官司,他们本人甚至在拿到判决书之后还不曾和代理人见过面,这也给了代理人以可乘之机。
法官提醒说,不管选择谁作为代理人,如果不是亲自从法官手中或者收到由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或调解书,都应当到法院或者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和核实。记者了解到,柯桥区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文书公开上走在了全国前列,绝大多数裁判文书,都在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公开,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完结后上网查询。
凡注有"浙江在线绍兴"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绍兴"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绍兴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绍兴",并保留"浙江在线绍兴"的电头。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号 短消息代码证:浙号[2006]00072-B011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之处,请联系管理员。凡标为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载或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