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人士表示,特价机票本身就已给予消费者足够优惠了,且大多数特价机票是“冷航线”,如果消费者退票,航空公司可能无法将退票再销售出去。消费者购票前,购票条款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该特价票无法退转。消费者同意购买该特价票,也就与航空公司签下购买合同。合同一旦进入市场,就受市场调节,本身具有相对不平等性,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该预见到这个4折以下的机票不能退票,法律要求消费者对待自己的事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利益和风险应当同时承担。
针对机票退票手续费问题,中国民航协会专家綦琦此前表示,目前各家航空公司规定的退改签机票收取的费用并不高,甚至还要再高点才合理。对退票乘客收取退票手续费是航空公司一种销售策略,其目的是弥补运营成本。旅客通常在退改签时造成航班座位虚耗,经济损失由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公司规定收取退改签费用是为约束旅客,尽量阻止退票。
律师说法
航企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针对机票退票费是否合理合法,济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先生表示,机票是个合同形式,如果有一方因为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即便违约也不能超过整个损失的30%。如果超过这个比例,就违反了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遭遇到这种情况并诉诸法律解决的话,一般都会胜诉。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内已有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打折机票退票费的先例。2012年,上海一市民因为航空退票手续费过高将航空公司诉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航空公司行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应将机票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终审认为,退票费主要用来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在确定退票费金额时要考虑承运人与旅客双方权益,被告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40%的退票费,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负担,终审维持原判。
不过,当前法律界对航空公司对打折机票收取高额退票费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还存在争论,也有旅客起诉航空公司败诉的案例。2012年3月7日,来自深圳的旅客黄先生通过深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订购两张从深圳至合肥的三折特价机票,票价为540元/张
(包括机票款36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30元),购票后,黄先生以订错票为由致电深航要求退票或改签遭到拒绝。黄先生认为深航“五折以下机票不退票、不改签”属霸王条款,遂把深航公司告到法庭。深圳宝安法院认为,深航并未剥夺消费者选择权,该条款不属“霸王条款”,据此驳回了黄先生诉求。
宝安法院判决理由是:深航“不得退改签”的规定仅针对部分舱位的特价机票,而深航在向订票人提供“不得退改签”的特价机票同时,也向订票人提供其他折扣的可以退改签的机票供选择,所以并未剥夺黄先生的选择权。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对黄先生退票权利也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是建立在深航以较低折扣向黄某提供机票的基础上,黄某正是为了获得较低折扣而自愿选择不得退改签的机票,因此该条款是在公平基础上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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