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手机、家电等商品时,商家通常会按规定向消费者承诺“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可凭发票或发货单享受多项免费服务。但近日市民杨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买了不到一个月的手机出现问题,经商家维修后仍有故障,当他表示想换新机时,却被告知已经过了15天的换货期限。杨先生质疑商家借维修拖延换货,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手机出故障遇上庸医
3月4日,市民杨先生花4900元在柯桥某“三星”体验店买了一部“三星N700”高档手机。新手机买来不到一星期,杨先生发现手机的相机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拍不了照,便向商家反映。
商家检查了手机后,认为是手机软件的问题,重装了手机系统软件。
3月23日,杨先生的儿子不经意间按到手机的拍照键时,发现手机还是拍不了照,“我平时就是接打电话、发短信,维修后没有拍过照,我还以为问题早就解决了。”杨先生当即把手机送到市区的三星手机维修点。经过检测,维修人员认定是手机硬件而不是软件问题,当初的经销商误判了。
超过了15天不予换机
3月24日上午,当杨先生来到当初购买手机的三星体验店提出换机时,却被告知已过了15天的换货期限,只能维修处理。
“购买时怎么没有提醒我15天的换货期限?而且第一次去反映问题时不给我换机,还误判了手机故障。”杨先生告诉记者,“三包”的具体时限自己并不清楚,作为销售商有义务将这些关键信息告知消费者。
对于经营者给出的“超过15天换机期限,不予换机”的答复,杨先生认为购买后一周内就向商家反映问题,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他怀疑商家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才使他错过了换机的有效期限。
最后经协商,商家承诺在七个工作日内替杨先生向三星公司申请换机。
消保委工作人员解读“三包”
虽然知道有“三包”,但并不清楚具体有哪些条款,万一遇到有“拖延症”的商家,消费者又该怎样保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故障后,一定要及时修理,以免错过退换商品的有效期限。”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杨先生的情况后指出,“三包”期限应从开具发票或发货票之日算起,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在杨先生的案例中,由于商家误判手机故障而延长的时间不应算在内。
该工作人员还指出了“7、15、30、90”等几个维权关键的时间点,方便消费者掌握“三包”注意事项:即商品从售出之日起7天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换货或修理;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天的,消费者可选择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使修理超过90天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产品都有保修卡,在进行维修时,应该要求修理者在保修卡上做好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县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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