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夏先生说,女儿今年15岁,家里人为了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将长辈们给的压岁钱由她自己保管。由于女儿在学校里看到同伴都拿着手机在使用,便瞒着父母偷偷到镇上的一家手机卖场买了一部398元的手机。
“我女儿才15岁,买手机对小孩子来说也算是大额消费,卖场怎么能不问缘由就将手机卖给一个小孩呢?”夏先生认为,女儿年龄尚小,正处在学习的关键时期,沉迷于玩手机会影响学习,于是到手机卖场要求退货,但遭到商家拒绝。经销商认为,现在的孩子发育早,当时他们也无法辨识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总不可能让她先出示身份证再给买手机吧。再说了,手机已经使用了9天,会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不予退货。
无奈之下,夏先生只得拨打12315寻求帮助。经过协调,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何正桥律师认为,夏先生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效行为能力仅限于实施与其智力水平相当的行为以及接受报酬、赠予等单纯受益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此类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商家应该予以退货。
据绍兴县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类似的消费投诉屡见不鲜。尤其是每年寒暑假期间,是未成年人擅自花钱消费引发投诉的多发期。因为此时的孩子放假在家,而家长往往由于工作原因,也很少去管孩子,缺乏与孩子的交流。有些孩子受到电影、电视的影响或者周边同学、玩伴的影响,往往会产生擅拿零花钱消费的冲动。为此,绍兴县工商局、绍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家长,在当今复杂的消费环境下,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的消费观念,要管好孩子的钱袋子,不要让孩子轻易拿到大额钱款。同时,经营者也应多一份社会责任感,特别是遇到未成年人购买烟、酒或者贵重消费品等情况时,应予以制止和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