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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出手了!越城区一牙科医生涉嫌贪污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8-12-06 16:08:56 来源: 清廉越城

  绍兴市某医院正畸科医生徐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经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4日上午,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来自区卫计局、该医院干部职工及被告人家属等150余人参加旁听,接受深刻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经越城区监察委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利用可以调整正畸患者的矫正价格及可以决定分批次收取矫正费用的职务便利,在开展正畸治疗和修复治疗的过程中私自向多名患者收取矫正费、修复费,侵吞医院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涉嫌职务犯罪。

  庭审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徐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庄严肃穆的庭审现场,被告席上当事人的忏悔,深深触动着大家的心灵。通过庭审,全体旁听人员不仅了解了案件全过程,更从中认识到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危害。

  “用权不可任性,监察就在身边”。徐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告诫全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深渊,切不可存侥幸心理。

  法律解读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三条规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五条具体明确了监察的对象,既包括公务员,也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标签:贪污 公诉 编辑: 徐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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