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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权经典案例教你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 2017-03-16 18:06:24 来源: 绍兴晚报 汤桂平

  3月15日,越城区法院发布了一批维权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大部分来自消费领域,涉及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网购欺诈、旅游受伤、教育培训等方面。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案例,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虚假宣传

  2015年3月,宋先生在绍兴一家超市购买了规格为300毫升的蓝莓汁260瓶,单价7.9元,合计2054元。食品标签上标注“增强记忆,消除疲劳”字样,声称是“真正的绿色食品、富含花青素、高钙、高锌、高氨基酸、高铁、高维生素等”。宋先生认为该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遂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局认定该超市行为违法并作出相应处罚,但超市拒绝退赔。为此,宋先生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维权。2015年8月,越城法院判决,超市方赔偿宋先生6162元并退还货款2054元。

  剖析:标签内容虚假夸大宣传,卖家行为就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产品质量

  方先生于2015年6月24日在绍兴一超市购买11瓶原浆蜜桃饮料,瓶盖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后发现外标签上还有一个生产日期标注为2014年6月14日。该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按最早的生产日期,饮料已超过保质期。要求赔偿未果,方先生提起诉讼。越城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方先生购物款249.9元及10倍赔偿金2499元。

  剖析:涉案原浆蜜桃饮料在超市摆放并销售,处于经营者控制范围内,现销售的原浆蜜桃饮料超过保质期,超市应当明知。为此,针对超市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网购欺诈

  2016年11月21日,钟先生在天猫平台一上海数码专营店购买两台电脑,共付款4198元。11月24日,钟先生收货时发现其显示器与所订电脑套餐不符。11月25日,钟先生在淘宝平台上申请“不退货仅退款”,与该数码专营店产生纠纷,遂诉至越城法院。今年2月20日,越城法院作出判决,数码专营店返还钟先生货款4198元,并支付赔偿金12594元,钟先生将所购商品返还。

  剖析:网购中很多商家往往宣传内容和实际发货不一致。即商品的质量、性能与其宣传不符,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教育培训

  2014年7月,周女士为儿子小陈向绍兴某培训机构预交培训费20000元,约定课时100节,每节费用200元。小陈上了22节课后,该培训机构称不再组织开课,导致剩余课时无法完成。周女士多次联系退费未果,诉至法院。2016年7月,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按每节课时200元的价格向被告支付培训费20000元的事实清楚,判决该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15600元。

  剖析:教育培训中,根据双方的收款收据可以确定为合同关系。培训机构不能履行上满课时的义务时,可要求退还相应费用。为此提醒家长,参加这类培训班,保留培训合同及缴费发票证明很重要。

标签: 案例 权益 编辑: 陶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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