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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查处九起拉票贿选案件 送烟酒送小礼品统统被查

发布时间: 2017-03-21 09:08:37 来源: 绍兴组工微信公众号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面推开,前期诸暨市通过设立拉票贿选举报公开电话,利用民情通走访、网络收集、机关干部“返乡走亲”等全方位收集拉票贿选苗头性信息,对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在全市形成打击拉票贿选高压氛围。目前,已查处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案件9起。

  案例一

  1月26日,工作人员在走访诸阳村时了解到,1月中下旬,该村村民应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保温杯分别分给诸煌村、羊角村几个村民,要求他们将杯子分发给村内农户,每户一只。1月19日,受托的几个村民以自然村为单位,开始发放杯子。

  应店街镇党委高度重视,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立即安排镇组织办、镇纪委、辖区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应某某对2017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参选意向,故以当选应店街镇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为由,购买杯子400多只,每只价格29元,并刻印“诸几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某赠”字样,安排人员向村内每户人家进行分发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2月8日,市公安局对应某某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月9日,次坞镇白马新村选举委员会有关成员和驻村干部在走访摸排时,发现红马坞自然村村民周某某未参加报名自荐,擅自以贴大字报、分发名片等多种手段为自己竞选村主任拉票。

  当日,市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抽调人员进行专门调查。经查实,周某某以贴大字报、分发名片等多种手段为自己竞选村主任拉票,严重破坏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月10日,市公安局对周某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13日,店口镇党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朱家站村民朱某某在春节回家过年时,向部分村民送大米、棉鞋等物品为竞选拉票。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获得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根据《诸暨市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界定及处置指导意见》,第一时间要求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

  经派出所调查,朱某某因上届参加村委会主任选举落选,一直有竞选的主观意愿,春节期间,先后给8人送出东北大米2袋、棉鞋一双,另外送给一人10袋大米希望在竞选时帮助拉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郭南表示,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一律从严查处,严厉打击,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案例四

  2月14日,是次坞镇汪阮家坞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定选举日,有选民举报,刚当选的李某某存在拉票贿选行为,次坞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会同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

  经次坞派出所查证,发现有送香烟等违法事实存在,该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后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月28日,浬浦镇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镇陶姚村党员村委汤某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向同村一党员送香烟以竞选拉票。接到群众举报后,浬浦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镇纪委和浬浦派出所根据《诸暨市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界定及处置指导意见》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证,汤某某现任陶姚村村委,为参选村党支部委员一职,2月24日,利用本村姚某某与党员姚某某朋友关系,唆使姚某某一同前往党员姚某某家里,送上一条硬壳中华烟,要求党员姚某某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投自己一票。党员姚某某次日将香烟退还。汤某某和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月1日,浬浦派出所决定给予汤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汤某某和姚某某两人都是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浬浦镇纪委已立案将对汤某某和姚某某的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案例六

  3月3日,草塔镇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地村里坞自然村村民组长杨某某为竞选村主任,利用他人请人唱歌娱乐和同学聚会之机为竞选拉票。接到群众举报后,草塔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镇纪委和大唐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证,杨某某现任里坞自然村村民组长,为参选村主任一职,与村民杨某、郭某某商量由两人在村中帮忙拉票。3月1日,杨某某通过杨某帮忙,以请客吃饭的方式,要求郭某某等人在村中帮其竞选村主任拉票,郭某某等人答应帮助杨某某竞选拉票。3月2日,郭某某等人邀请大地村村民寿某某一起到城区KTV唱歌,期间郭某某帮助杨某某向寿某某拉票。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十不准”换届纪律,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月9日,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3月11日晚,大唐镇接到举报,反映本镇冠山村侯村街自然村村民侯某某,为竞选村主任,利用发传单的形式为自己竞选拉票。接到举报后,大唐镇党委高度重视,连夜组织镇纪委和大唐派出所根据《诸暨市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界定及处置指导意见》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证,侯某某长期居住在杭州,平时极少回村,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为参选村主任一职,通过他人向部分群众发放《为竞选村长告全体村民书》,为自己拉票。大唐镇纪委、派出所调查后认定,侯某某存在违反换届纪律拉票的行为,但未构成贿选。对此,大唐镇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法制谈话,大唐镇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3月15日,冠山村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镇党委派人传达了调查处理意见,并组织学习“九严禁、十不准”要求。3月17日,大唐镇召开全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再次通报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并就严肃换届纪律作进一步教育和强调。

  案例八

  3月17日,璜山镇党委得到信息,黄家店村党员严某某存在通过中间人向本支部个别党员进行贿赂拉票行为。得到信息后,镇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由镇纪委进行核实,并会同璜山镇派出所连夜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严某某为能顺利当选村支部委员,授意本村党员黄某某为其拉票,黄某某在2月初分别送给本村另两名党员严某、黄某中华香烟各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公安局决定给予严某某、黄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璜山镇纪委同时给予严某、黄某相应纪律处分。

  在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璜山镇还发现该村另一名党员黄某某存在承诺当选后给予支持其党员好处的方式,在党员中进行拉票。2月13日,黄某某打电话给本村党员黄某,要求为其拉票,并承诺当选后会给予一定照顾,其他党员给其投票也会给予一定好处作为回报。璜山镇纪委对黄某某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案例九

  3月16日,枫桥镇党委接群众反映,枫桥镇永安新村党员赵某某存在拉票贿选行为。

  接到举报后,枫桥镇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镇纪委、枫桥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实,从2017年2月底至3月上旬,赵某某为竞选村支委一职,分别到陈某某、马某某等七位党员家中,以赠送利群香烟一条(价值320元)的方式进行串门贿选拉票。至3月17日被镇纪委和枫桥派出所查获。赵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村级换届选举正常秩序,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同时镇纪委对涉案党员对象予以党纪立案审查。

标签: 诸暨 换届选举 编辑: 金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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